(2015)邓法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保全、赵长栓、刘桂荣与孙军涛、孙光彦、徐振丽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全,赵长栓,刘桂荣,孙军涛,孙光彦,徐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赵保全,男,生于1982年7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赵长栓,男,生于1955年1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桂荣,女,生于1955年4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孙军涛,女,生于1975年6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孙光彦,男,生于1942年4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振丽,女,生于1941年7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保全、赵长栓、刘桂荣与孙军涛、孙光彦、徐振丽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军涛、孙光彦、徐振丽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