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褚杰与关海峰、薛红星、延边畅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珲春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杰,关海峰,薛红星,延边畅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珲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褚杰,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关海峰,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薛红星,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延边畅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珲春分公司,住所地珲春市。负责人:姜旭光,经理。申请执行人褚杰与被执行人关海峰、薛红星、延边畅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珲春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珲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967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褚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珲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道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