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磊与徐艳峰、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徐艳峰,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衡水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834号原告:张磊。被告:徐艳峰。被告: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问津街综合批发市场14幢1号房。法定代表人:徐艳峰,经理。被告:衡水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2388号一栋五层。法定代表人:徐艳峰。被告: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何家庄乡疙疸头村。法定代表人:苏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徐艳峰、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衡水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艳峰、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衡水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艳峰、衡水时代创新工场建筑投资有限公司、衡水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财产(动产)的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亚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