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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宛欣与刘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宛欣,刘建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263号原告吴宛欣。被告刘建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宛欣与被告刘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宛欣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宛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宛欣撤回对被告刘建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宛欣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