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宛欣与刘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宛欣,刘建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263号原告吴宛欣。被告刘建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宛欣与被告刘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宛欣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宛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宛欣撤回对被告刘建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宛欣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