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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4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徐伟明、郭丹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明,郭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4125号申请执行人徐伟明被执行人郭丹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商初字第020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郭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丹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丹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郭丹丹(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4的存款人民币68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凌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