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乔X与申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申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604号原告乔X。被告申XX。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与被告申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