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乔X与申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申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604号原告乔X。被告申XX。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与被告申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