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曹亮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吴某某,常某某,白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抚顺市北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刑终22号原公诉机关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男,汉族,1987年5月3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9日经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女,汉族,1939年11月16日出生,住抚顺市东洲区,系被害人之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女,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抚顺市东洲区,系被害人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女,汉族,1988年1月29日出生,住抚顺市东洲区,系被害人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甲,女,汉族,1992年12月1日出生,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61年8月7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61甲11号。法定代表人:钱春连,该公司总经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抚顺市北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西段28号楼2号。法定代表人:许恒,该公司总经理。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2015)抚东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撤回上诉。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顶伟代理审判员 车 亮代理审判员 梁馨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