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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与殷发祥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殷发祥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70号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辛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建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殷发祥,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发祥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殷发祥银行存款25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鲁Q×××××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殷发祥银行存款25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晓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