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05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李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菊芳独任审判。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王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于2015年11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日向被告王某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期间关系尚可,双方于200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26日举行婚礼。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9年12月育有一子某甲,2013年育有一女某乙。由于恋爱期间原告年幼无知,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打牌赌博,并假借工作应酬,夜间常与不良朋友出入酒吧等娱乐会所,有时彻夜不归。2013年起,被告多次赴澳门赌博,欠下人民币700余万元的赌债。事后,被告向原告谎称痛改前非,原告念及一对儿女尚且年幼,经双方父母及朋友调解沟通,原谅了被告。但被告依然不知悔改,于2014年6月再次欠下赌债400余万元并出逃躲债。原告及原告父母出售了两套新城盛景房屋,用于偿还被告赌债。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现已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下: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女儿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某甲由被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4日生育一子名为某甲,2013年4月10日双方生育一女名为某乙。2015年8月,原告以被告赌博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因为被告打牌吵架,被告还因原告阻止而殴打原告。被告手机里有一些异性发的暧昧短信,这也导致原、被告之间发生争吵。2014年7月,被告因躲债出逃,双方正式分居。2015年6月,原告自被告家中搬出。原、被告曾协商离婚之事,被告离婚条件苛刻且态度多次反复,最终未同意离婚。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近年来双方因经济问题和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而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导致感情完全破裂。望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正确处理夫妻矛盾,改善双方关系。鉴于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足,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菊芳人民陪审员 郑志愿人民陪审员 张彩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