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化龙与汪小琳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化龙,汪小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于化龙。被执行人汪小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小琳的银行存款7809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