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特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特74号申请人:邵某某,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孙0,系邵某某之子。申请人: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袁1,该医院医患协调办副主任。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邵某某、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邵某某、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5日经合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2016年2月18日前一次性补偿邵某某人民币11万元;二、邵某某所欠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诊疗费用由该医院负担;三、邵某某应于2016年2月6日办理出院手续,并自行离开医院;四、医患双方自愿放弃司法鉴定;五、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向邵某某提供邵某某本次诊疗二次报销的相关材料(出院小结、费用清单、住院发票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六、双方承诺本协议为最终解决办法,本协议生效后,该医疗争议终结,双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向对方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世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宣六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