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4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艳玲与戚刚、何小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玲,戚刚,何小凤,胡幕帮,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446-1号原告张艳玲。被告戚刚。被告何小凤。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德军,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双双,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幕帮。第三人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7号。法定代表人戚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军,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双双,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艳玲与被告戚刚、何小凤、胡幕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其债权本金经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权利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退还原告。审 判 员 王 炜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