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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陈庆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98号之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奎刚、王峰、陈庆新、刘信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奎刚、王峰、陈庆新、刘信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2016)鲁1327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陈庆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