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辛志英与郝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志英,郝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23-1号原告辛志英,农民。被告郝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志英与被告郝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金环审 判 员 白江平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章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