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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辛志英与郝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志英,郝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23-1号原告辛志英,农民。被告郝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志英与被告郝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金环审 判 员  白江平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章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