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1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