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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1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