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10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永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何永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1033-2号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法定代表人乔文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明,男,4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系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何永新,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现住址不详。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永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何永新使用的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某住宅西-3号房屋由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暖,被告未向原告交付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4月30日采暖期内的采暖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交付采暖费44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被告何永新本人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宝山审 判 员 贾晓燕人民陪审员 杨雅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