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5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刘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刘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172号原告苗某某,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刘某某,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唐利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