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毛氏蜂业有限公司、毛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毛氏蜂业有限公司,毛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毛雪伟,蔡美仙,毛健斌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21号申请人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北京南路8号。法宝代表人赵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新,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毛氏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付75号三水大厦6号楼19层三号。法定代表人毛雪伟,总经理。被申请人毛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德润街12号。法宝代表人蔡美仙,总经理。被申请人毛雪伟。被申请人蔡美仙。被申请人毛健斌。申请人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执行案件,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执行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毛氏蜂业有限公司、毛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毛雪伟、蔡美仙、毛健斌银行帐户内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烟台东方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产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847.76平方米)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毛氏蜂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毛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毛雪伟、被申请人蔡美仙、被申请人毛健斌银行帐户内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担保人烟台东方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产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847.76平方米)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素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