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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柴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甲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某甲,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清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3日,河南省获嘉县人宋某甲在我县设立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阳城县兰花商铺109号,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批发零售汽车饰品、百货用杂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需获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公司成立后,在未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情况下,宋某甲组织员工在我县大量散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广告,宣传该公司实力雄厚、以高利息为诱饵吸引社会人员到该公司以投资方式存款。2014年3月3日,被告人柴某甲被聘请为该公司业务主管,主管接待、宣传、介绍业务,以及协助公司负责人宋某甲办理借款业务等,该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构成。经在社会上广泛宣传,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正式对外营业,业务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至2014年8月15日,该公司共与社会上不特定对象63人签订100份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12.8万元。其中由柴某甲直接办理的借款合同共32人59份,资金193.8万元。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柴某甲作为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甲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柴某甲当庭辩称,我不是公司直接负责人,我觉得公司的手续是齐全的,符合标准的,我觉得公司是合法的才去上的班,我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我只是挣份工资给老板打工而已。每次钱都是由老板宋某甲收的,我个人没有收的钱,一开始公司大约10个员工,收钱的人是老板从河南带来的,后来老板让我负责打印合同,我只负责把合同给打印出来,合同上的章都是经过老板盖的。起诉书指控的人的单有的不是我办理的,客户看到传单后自愿去存款,并不是经我介绍。吸收的存款也全部打在老板的账户。我父母也是受害者,公司出事后我不停的帮助客户联系老板,自己跑到河南找人,我曾经已经尽力帮助客户去挽回损失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河南省获嘉县人宋某甲在阳城县设立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投资公司),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位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兰花商铺109号,法定代表人宋某甲,股东宋某甲、职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认缴制(宋某甲认缴出资额800万元,职某认缴出资额2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批发零售汽车饰品、百货、日用杂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需获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2014年3月3日,被告人柴某甲被聘请为该公司客户经理,主管接待、宣传、介绍业务,以及协助宋某甲办理具体借款业务等,柴某甲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构成。2014年3月13日,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对外营业,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该公司负责人宋某甲组织柴某甲等人,在阳城县范围内,通过大量散发广告宣传单、讲解宣传资料、口头介绍等途径,以投资河南省鸿福门业有限公司、河南爱芙帝食品有限公司等合作伙伴为名,以签订借款合同、出具承诺书、还款计划书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宣称可以定期投资到期还本付息,并以按月给付1%-1.9%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到该公司以投资方式存款。至2014年8月15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12.8万元,被吸收资金对象63人,签订借款合同100份。现已归还本金共计6万元,已兑付利息共计21.6086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说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登记保存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对宋某甲位于阳城县兰花商铺109号的办公场所及住宅进行了搜查,发现空白借款合同20份、宋某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份、宋某甲银行账号表打印件1页、借款手续11页、海洋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收据单5本、便条3页、中国银行空白支票4张、发票8张、结息明细打印件9页、业务员提成表打印件2页、借款合同2份、便签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便条1页、邢某甲等客户身份证复印件10份、便条2页、宋某甲银行账号表2页、收条原件1页、单据38页、宣传彩页60页、收条复印件1页、贷款材料复印件1本、博洋公司合作协议复印件5页、银行凭证原件10页、金山公司空白借款合同21份、爱芙帝公司空白借款合同100份、单据原件371页、记账本1本、银行凭证原件84页、结息明细表打印件26页、借款合同复印件8份、客户登记表打印件3页、房屋租赁材料复印件35页、海洋投资公司注册资料原件24页、海洋投资公司材料原件38页、税务登记材料原件24页、鸿福公司空白借款合同20份、金山公司合作协议原件10页、金山公司宣传册10份、上海超威公司宣传册28页、新丰公司合作协议6页、博洋公司合作协议5页、金山公司材料复印件70页、博爱县重泰公司材料复印件64页、新丰公司空白借款合同17份、博洋车饰公司材料复印件7页、爱芙帝公司合作协议5页、利息表打印件1页等物品,予以扣押。发现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1枚、财务专用章1枚、宋某甲名章1枚、客户经理柴某甲名片290张、POS机1部,予以扣押。均随案移送。同时扣押电脑、验钞机、监控主机、福源达保险柜、复印机、饮水机、电风扇、沙发、茶几、桌子、椅子、木柜、花瓶、花瓶架、花盆、鱼缸、装饰品、毛毯等物,予以登记保存。(二)书证1.被告人柴某甲户籍证明,证实柴某甲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阳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柴某甲经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传唤到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未发现柴某甲有违法犯罪前科。3.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资料、企业档案信息卡,证实该公司2014年1月13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位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兰花商铺109号,法定代表人宋某甲,股东宋某甲、职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认缴制(宋某甲认缴出资额800万元,职某认缴出资额2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批发零售汽车饰品、百货、日用杂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需获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宋某甲、职某户籍证明在卷。4.获嘉县公安局大新庄派出所宋某甲户口注销证明、获嘉县大新庄乡田楼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宋某甲住院病历,证实宋某甲2014年9月16日入院获嘉县红十字医院,住院5天,深昏迷状态,病危,家属放弃治疗出院,于2014年9月21日因病死亡。5.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宣传页3442页。其中1752份传单宣传内容为“2014年3月13日盛大开业海洋财富管理权威机构成就财富传承的助力与引航投资理财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年收益20%”,“投资海洋六大保障:1、合法机构:工商机构注册真实、合法、有效;2、投资门槛低:最低10000元即可开户投资;3、投资保障: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签订合法的投资保障合同;4、投资收益高:预期年利率最高可达到20%;5、投资周期短:最短投资周期3个月,加快投资资金回流速度;6、利息返还快:利息当月结算,月月返还”,以及企业简介、合作伙伴等内容。附地址、电话。1690份传单宣传内容为“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伙伴:河南省博洋车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鸿福门业有限公司、焦作市金山蓄电池有限公司、焦作市新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爱芙帝食品有限公司;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让闲散的资金赚起来年收益18%实业投资理财咨询”,以及海洋投资收益表等内容。附地址、电话。6.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承诺书,记载借款人宋某甲,借款用途为投资经营,保证人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借人延某15万元,徐某甲2万元,于某1万元,白某10万元,邢某甲19万元,侯某1万元,卫某甲5万元,赵某甲5万元,范某甲10万元,解某10万元,原某甲1万元,赵某乙7.5万元(已归还本金1万元),闫某甲4万元,蔡某12万元,原某乙1万元,魏某1万元,张某甲18万元,李某甲1万元,张某乙1万元,王某甲10万元,琚某4.5万元,范某甲5.5万元,茹某12万元,田某甲5.5万元,庄某2万元,许某甲4万元,卫某乙14.8万元,许某乙5万元,王某乙2万元,杨某甲3万元,柴某乙3万元,柴某丙9万元,原某丙2.5万元,刑某1万元,张某丙66万元,都某甲21万元,李某乙4万元,张某丁17.5万元,潘某4万元,李某丙1万元,原某丁5万元,崔某12万元,张某戊1万元,景某4万元,都某乙2万元,郭某2.3万元,杨某乙1.2万元,卫某丙10万元,宋某乙1万元,范某乙8万元,李某丁5万元,原某戊5万元,王某丙1万元,上某5万元,柴某丁11.5万元,杨某丙1万元,卫某丁1万元,于某5万元,原某己1万元,吕某1万元,杨某丁3万元,杨某戊4万元(已归还),成某1万元(已归还)。以上显示出借人63人,借款合同100份,借款共计412.8万元,借款合同中均记载了1%-1.9%的月息。7.宋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宋某甲建行、工行、农行、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情况。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河南警方于2015年03月23日上网追逃宋某丙。(三)证人证言1.职某证言,证实和宋某甲是同村人。2014年春天,宋某甲哥哥宋某丙叫我来阳城,用了我的身份证并让我在几个书面文件上签了字,我也不知是什么东西,后来宋某甲和宋某丙在阳城成立了个公司,宋某丙让宋某甲在那里管理负责,让我回家等通知,但至今未通知我。我没有出资,没有领过工资,没有担任职务。2.田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5月初进入海洋投资公司任代帐会计,主管报税,每月600元,发了5、6月的工资。柴某甲任业务主管,主管接待客户,向客户发放宣传资料,介绍投资业务,给客户办理借款手续、收钱、出收据、签合同、发放利息,我们有什么事都找她。前台接待是徐某乙。在海洋公司投资的阳城人大部分都是柴某甲介绍的,因为宋某甲是河南人,阳城人都不信任他,柴某甲利用她阳城人的身份给投资客户作口头保证,承诺到期偿还本息,她说她是阳城人,跑不了,客户就信任她了。柴某甲说海洋投资公司资金雄厚,有几千万的资金,在河南不同企业进行投资,获得回报丰厚,客户可以将资金借给海洋公司,海洋公司再将这些钱借给河南的各个大企业。见柴某甲在公司门外给行人发放过几次宣传彩页。柴某甲接到客户后,如果客户是现金就直接交到柴某甲手,由柴某甲负责验钱;如果是银行转账,柴某甲就向客户提供银行账号,有时也用POS机交钱。客户交钱后,柴某甲就出收据,拿着已盖章签字的借款合同让客户签字。到发放利息时间了,柴某甲就电话通知阳城县范围的客户来领利息,有要求银行汇款的,柴某甲就将利息通过银行汇款过去。我只见过她收款,但不知道她交给谁了。我丈夫延某2次投资共计15万元,获得利息共8040元。3.邢某乙证言,证实在海洋投资公司任客户接待,2014年5月份之后就不任职了,工资每月2000元,每成功吸引客户投资1万元提成30元,工资是直接在宋某甲处打条领现金。实际主管公司运作的是宋某甲哥哥宋某丙,2014年5月份之前有两个河南籍女的分别任会计、出纳,5月份之后我还经常去,就只见宋某甲、柴某甲,还有前台一个不认识的女的。柴某甲是业务经理,我们叫她柴经理,她主管接待客户,向客户发放宣传资料,介绍投资业务,给客户办理借款手续、收钱、出收据、签合同、发放利息。我在海洋公司工作期间发现,柴某甲几乎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包括给宋某甲做饭、公司人员的聘任、解雇、工资发放情况、公司装潢、修理等,宋某甲说过柴某甲是业务经理,公司的一切事情都由柴某甲负责。在海洋公司投资的阳城人,包括我,大部分都是柴某甲介绍的,因为宋某甲是河南人,阳城人都不信任他,柴某甲就是利用她阳城人的身份给投资客户作口头保证,吸引客户信任投资。客户进入公司后,柴某甲就先发她个人名片,然后发放宣传彩页。此外柴某甲和宋某甲还经常下乡到阳城县各村镇发放宣传彩页,我记得他们去过阳城县町店镇町店中学、阳城县凤城镇后则腰村发放宣传彩页,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柴某甲说过,公司所有员工,无论谁每吸引客户投资1万元,有千分之三的提成,但是公司的客户基本上都是柴某甲介绍的,具体她提成得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从2014年3月份至7月份,以我妻子邢某甲的名义在海洋投资公司陆续投资了3次共19万元,都是柴某甲接待的,至今没有归还本金。当时主要是柴某甲向我介绍,宋某甲在旁边大多时间是沉默,只是说柴某甲是研究生,是阳城人,让我放心,而且宋某甲说话我有些听不懂。当时海洋公司如果只有宋某甲在,我就不会信任他们。4.闫某乙证言,证实自己是阳城县印象艺术装饰中心经理,宋某甲在我厂为海洋投资公司做过招牌和印刷过宣传广告,宋某甲和一个女的到我厂,提供了介绍海洋投资的竖版和横版两种宣传彩页样本,让我照着排版印刷,大约共印刷了15000份,宋某甲支付了1500元左右现金,之后就将传单拿走了。5.杨某己证言,证实自己是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2月份,我公司与宋某甲签订过融资协议,但是签订合同以后至今宋某甲没有给我公司融的资,到了2014年5月份就联系不上了。6.李某戊证言,证实自己是河南爱芙帝食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13年底我给宋某丙打电话借钱,宋某丙说他计划在山西省阳城县开一个投资公司,可以给我融资3000万元,月利息2.5%,我就同意了。2014年3月宋某丙拿了一份合作协议到我公司找到我,让我与他签订了一份融资协议。之后又拿出74份空白借款合同让我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他说这合同是给投资者看的,我就签了字盖了章。之后我一直等宋某丙给我融资,但是他一直没有给我公司融的资,到了今年6月份开始就联系不上宋某丙了。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我才知道宋某丙在山西省阳城县开的投资公司全称是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今天看合作协议才看见上面签的是宋某甲的名字,但签协议时是宋某丙一个人与我公司签订的,宋某甲并不在场。(四)被害人陈述1.徐某甲陈述,2014年4月28日,我去县工行取钱,柴某甲叫我去她那里存高利息。我看她是本地人,就去了办公室,看了看营业执照、工商执照、公安手续,有几分相信。柴某甲说这里利息一分五,她说的我动了心,就把钱存到了海洋投资公司,投资了2万元,约定到期连本带利取。一切手续都是柴某甲办的,她还给我名片,叫我介绍用户。2.于某陈述,经柴某甲多次介绍说海洋投资公司在公安局备了案、安全可靠、无风险。2014年6月22日在兰花海洋投资公司,我将1万元现金交与柴某甲,当时收到收据一份、合同一份。返还利息150元,本金未还。3.白某陈述,2014年3月12日,我在海洋投资公司,柴某甲给我了一份开业资料。15日我又去了,柴某甲说放心吧,人家这个公司投资主要是供给几个合作伙伴用,昨天又通知去获嘉看了一下,今天是最后一天,今天办我会送你一个好礼品。我说行吧。柴某甲给了一个宋某甲的中行卡号,我到中行把10万元钱打到宋某甲卡上。回到公司,柴某甲让我到二楼办了收据和6个月的投资合同,以后几个月都是柴某甲打电话把利息全部付清了,到目前为止领了6个月利息9600元,现欠90400元本金未还。4.邢某甲陈述,经海洋投资公司主管柴某甲介绍,投资三次共19万元,返还利息共计11730元,还有178270元没有归还。我与宋某甲只是见过面但未交谈过,一切都是主管办理。5.侯某陈述,2014年3月15日来到海洋投资公司,由一位柴某甲的同志接待了我,我投资了1万元现金,到8月底共返还利息900元,至今为止还有9100元未还。6.卫某甲陈述,2014年3月,到海洋投资公司咨询,经业务员柴某甲介绍,投资了5万元,已返还利息3000元,还有47000元没有返还。7.赵某甲陈述,通过开业广告和宣传材料对海洋投资有了初步的了解,后来于6月中旬和21号分两次到海洋投资公司去咨询具体细节,当时是柴某甲接待的。6月30日拿了5万元到海洋投资公司,业务和合同都是柴某甲一手给办的,宋某甲盖了章。至今共收1800元利息,以现金方式领取,本金未还。8.范某甲陈述,通过宣传单和柴某甲介绍知道海洋投资公司,知道这里利息高、风险低,于是就投资三次共10万元,收利息4350元,现在尚欠我投资总额共计95650元。9.解某陈述,到惠康超市购物发现了海洋投资公司,柴某甲接待并介绍了公司营业执照及投资合同。先后两次到海洋投资公司投放了共计10万元,都是将现金交到柴某甲手里,柴某甲验钱后,登记出具合同协议,双方签约。已返利息3000元,还有97000元没有还。10.原某甲陈述,2014年二三月份,和柴某甲在一起练车考证,她多次向我介绍海洋投资公司。到海洋投资公司投放了1万元,返还利息750元,还剩9250元没有还上。11.赵某乙陈述,通过海洋公司的宣传广告知道了这里利息高、风险低,于是进店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柴某甲接待了我,经柴某甲介绍,在海洋投资公司共投三次投放了7.5万元,第一次的1万元因到期还清了本息,至今已还利息5100元,现还剩59900元未还。12.闫某甲陈述,2014年4月23日到海洋投资公司把4万元交给柴某甲,返还利息2700元,还有3.73万元没还。13.蔡某陈述,路过海洋投资公司看到银幕广告便进去咨询,柴某甲详细介绍了公司情况,于是先后分6次将共计12万元投入该公司,我妻子原某乙投资1万元,共计13万元,共返还利息8700元,利息现金取,本金至今未还。14.原某乙陈述,与蔡某陈述一致。15.魏某陈述,路过海洋投资公司,经职员柴某甲介绍,将1万元投入了该公司,现返还利息600元,还有9400元没还。16.张某甲陈述,到海洋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柴某甲接待了我,向我介绍了公司情况,投资四次共18万元,共返回利息6376元,还有173624元没有还。17.李某甲陈述,兰花海洋投资公司职工柴某戊(柴某甲)介绍本公司借款合同的利息比银行存款的利息高,一万元一年利息1800元,我就存款1万元,已付利息300元。18.张某乙陈述,2014年4月24日,我将1万元存到海洋公司,到了7月23日下午柴某甲主动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取钱,第二天我本息共取10300元。2014年7月25日我又将原来的1万元存入了该公司,月月取利息,存款当天即预付利息100元,8月25日取了100元利息,9月25日就听人说该公司已人去楼空。该公司还欠我9500元。19.王某甲陈述,一次性投资10万元,返还利息4500元,还有95500元没有归还。当时是柴某甲给了我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柴某甲给我办理业务,给我了一个合同和收据。20.琚某陈述,路过海洋投资公司,看到屏幕上的广告便进店咨询,经职员柴某甲详细介绍了公司相关情况,几天后,我将4.5万元投入该公司,现返还利息1350元,还有43650元没有还。21.范某甲陈述,路过海洋投资公司,看到屏幕上的广告宣传便进店咨询,经职员柴某甲详细介绍了公司相关情况,2014年3月17日向海洋投资公司投资了5.5万元,现返还利息5280元,还有49720元没还。22.茹某陈述,到兰花办事巧遇外甥女柴某甲,在海洋投资公司上班,任经理,她让我把多余的钱放她公司,后又多次打电话。6月30日我和我老婆到该公司,柴某甲担保没事,我和老婆顾及面子,想到是至亲,她不会骗我,7月1日放进去了12万元,拿到利息共计3600元整,至此全部本金未还。23.田某甲陈述,经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柴某甲介绍,投资两次共计5.5万元,返还利息共计4125元,以现金方式领取,本金未还。24.庄某陈述,经广告宣传的方式接触到海洋投资公司,到公司后柴某甲接待介绍利息高,信誉好,2014年5月12日我投资1万元,2014年6月6日又投资1万元,共计2万元。至今本金利息未返。25.许某甲陈述,我和我爸于某在海洋投资管理公司,客户经理柴某甲接待了我们。经介绍,当天我和我爸投入5万元,随后几天我父亲和母亲先后3次又投入5万元,全部由柴某甲接待。我于2014年3月15日投入4万元,后连续6个月取息共3600元,至今还有36400元没还。26.卫某乙陈述,在海洋投资公司第一次投钱,接待是柴某甲,有个河南女孩收钱验钱、出具收据、签订合同,以后就由柴某甲收钱、验钱、出具收据、签订合同。其中一次柴某甲不在公司,我给她打了个电话,她来了我把钱如数交给了她。五次投放了14.8万元,返还利息4390元,还有14.3610万元未还。27.许某乙陈述,进阳城办事看到海洋投资公司的广告,进了公司听了经理柴某甲详细介绍,2014年4月10日向该公司交付现金5万元,截至2014年9月9日收到公司利息4500元,剩余45500元未还。28.王某乙陈述,看了一个投资公司的广告,进到公司细看的时候,柴某甲、原某庚给我介绍公司情况,她说没有危险,我和我老伴说就投上2万,现领取6个月利息共计1800元,还有2万元本金未归还。29.杨某甲陈述,通过广告到投资公司,柴某甲接待了我,经她介绍,就把3万元分二次在公司递给了柴某甲业务经理,现还利息2100元,还有27900元没有还。30.柴某乙陈述,我哥拿了一张广告给我,我看广告上能存钱,利息高、风险低,就去到海洋投资公司咨询,经理柴某甲接待了我,她夸下海口说:“没事,你投吧,你哥都投了几万了,你的钱没了,我全赔。”于是我就投了3万元,返利四个月共计1800元,还有28200元没有还。31.柴某丙陈述,通过柴某甲在海洋投资公司投资,第一次投了1万元,第二次投了4万元,第三次又投了4万元,返还利息3480元,还有86520元没有还。32.李某乙陈述,2014年3月12日见到海洋投资公司发送的传单,到了公司柴某甲接待了我和我爱人,通过柴某甲介绍知道这里利息高、风险小,于是在该公司两次共投资4万元,返还利息3600元,还有36400元未还。33.原某丙陈述,通过广告知道该公司,知道这里利息高,风险低,于是投资两次存入共2.5万元,归还利息1800元,由银行卡支付,本金至今未还。34.刑某陈述,2014年5月份接到海洋投资公司发放的传单,就到公司看看,公司业务员说这里可以存钱,利息高,所以存了1万元,签订合同一份,当天返还利息150元,还有9850元本金未还。35.张某丙陈述,通过海洋投资公司发放的传单知道该公司,到公司后听业务员介绍这里利息高、风险低,于是分三次共投资66万元。2014年6月7日领取利息5760元,7月7日领取利息5760元,8月7日领取利息8640元,8月8日领取利息2560元。36.都某甲陈述,通过宣传页接触了解到海洋投资公司,于是进店咨询,当时是老板宋某甲和业务经理柴某甲,以及邢老师接待的。经介绍,于4月1日投入21万元,每月利息3780元,至今取息共18900元,本金尚未取。37.张某丁陈述,2014年4月在阳城县兰花小区看到海洋投资公司的广告单,进去询问,由柴某甲接待,经介绍,于4月25日同该公司签订合同三个月投资17.5万元。7月份到期后,去拿本金,发现挺利索的,于是再签订合同一年,再投资17.5万元,现已取利息5250元,还有169750元未取。38.潘某陈述,2014年3月18日带4万元现金到海洋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女)给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计返还利息6笔共计3600元,仍有36400元本金未还。39.李某丙陈述,看到兰花109号商铺海洋投资公司正在搞宣传,进去业务员介绍此铺利息高,就投资了1万元,现已返还利息900元,还有9100元没有还。40.原某丁陈述,通过我同事父亲赵某乙介绍到海洋投资公司咨询,商铺工作人员柴某甲接待了我,于当日放了5万元,返利5次共计3750元,还剩46250元未还。41.崔某陈述,通过海洋投资公司的宣传广告,知道这里利息高、风险低,返还快,投资12万元,利息是现金6120元,转账6120元,共计取利息12240元。42.张某戊陈述,看到海洋投资公司发放传单,于是进去咨询,该公司业务员介绍后,就投了1万元进去,4-8月共支付750元利息。43.景某陈述,通过广告了解海洋投资公司的情况,到公司通过客户经理柴某甲介绍经办,两次共计投进去本金4万元,已取利息3600元,还有36400元没有收回。44.都某乙陈述,海洋投资公司开业,看了广告,到了该公司接待我的就是该公司的经理宋某甲,经过一番谈话,于2014年3月13日投放了2万元整,收钱人是一名女会计(不知姓名),返还利息共计2100元,现在公司还欠我17900元。45.郭某陈述,经老师刑某丙介绍接触到海洋投资公司,到公司后是宋某甲和柴某甲接待的,钱给了柴某甲,然后签了合同盖了章。共投资了23000元,返还利息共5笔金额为1725元,还有21275元没有还。46.杨某乙陈述,经朋友杨某丁(郭某的妻子)介绍接触到海洋投资公司,到公司后是经理宋某甲和柴某甲接待的,钱给了柴某甲,然后签了合同盖了章。共投资12000元,返还利息共4笔计720元,还有11280元没有还。47.卫某丙陈述,通过宣传单了解到海洋投资公司,而后进公司咨询,当时是老板宋某甲和业务经理柴某甲接待说公司实力雄厚,利益高,再加上柴某甲鼓动,在2014年7月2日下午3时左右在POS机刷卡10万元打进了,一切手续都是柴某甲办的。而后支取利息2400元,除去利息本金还剩97600元未取。48.宋某乙陈述,通过海洋投资公司柴某甲接触了解,知道这里利息高、风险低,于是就来此投资了1万元,已领取3个月利息450元,还有9550元未还。49.范某乙陈述,通过公司宣传知道海洋投资公司,知道该公司理财利息高,风险低,于是就来此投资,两次投资8万元,未领利息。现有8万元未归还。50.李某丁陈述,看见海洋投资公司的广告,觉得没有什么风险,所以投进5万元,月利息1.2%,每月返还600元,已拿4个月,现还有47600元没有收回。51.原某戊陈述,通过海洋投资公司做广告宣传,知道这里利息高,风险低,于是就来此投资。投资了5万元,每月返还750元,共4500元。本金至今未归还。52.王某丙陈述,经过海洋投资公司门口时,发现海洋公司开业搞活动,进去宋某甲跟我聊了会,看到很多人都投了钱,我当时交了1万元钱,返回利息共750元,还有9250元没有还清。53.上某(柴某甲母亲)陈述,向海洋公司投资共5万元,利息领取2400元,所有本金至今未还。54.柴某丁(柴某甲父亲)陈述,开业第一天,到公司见到老板宋某丙、宋某甲、宋某丙的儿子媳妇,还有各个厂家老板,见到有营业执照、有公章,才向这个公司投资,两次存入11.5万元,利息领取6210元。所有本金至今未还。55.杨某丙陈述,路过阳城县滨河东路兰花商铺109号看到海洋投资公司的广告和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一千万元,还有六大保障。看后我觉得没有问题,所以就投进1万元,利息共领到了900元,现还有9100元没有收回。56.卫某丁陈述,通过海洋投资公司发放的传单和公司老板宋某甲和客户经理柴某甲的详细介绍,了解到这里风险低,利率高。于是2014年6月2日在这里投资人民币1万元,共领利息450元,至今还有9550元未还。57.于某陈述,通过海洋投资公司连续几月发放的传单和公司老板、客户经理柴某甲的详细介绍,了解到这里风险低,利率高,于是投入三次共5万元,先后几个月共领利息2250元,至今还有47750元未还。58.原某己陈述,以广告宣传接触到海洋投资公司,到公司后由宋某甲讲资金有几大公司集资投办,没有风险,于2014年3月14日投资1万元,返利息900元,本金还有1万元未还。59.吕某陈述,在接送孙儿上学途中,目睹海洋投资公司开业一幕,2014年3月16日将自己辛苦劳动所得的1万元投入该公司,存款利息为1.5%。目前为止,返还利息5个月共计750元,还有9250元没有还。60.杨某丁陈述,路过海洋投资公司,进去后,经业务经理柴某甲介绍这里可以存钱,利息高,风险低,于是放进3万元,返回了5个月利息共1800元,现还有28200元未还。(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柴某甲2014年10月13日供述,海洋投资公司2014年1月13日成立,2014年3月13日开业,实际主管公司运作的是宋某甲哥哥宋某丙,会计浮某(河南获嘉县人,2014年5月中旬离职),出纳韩某(河南获嘉县人,2014年5月中旬离职),我是业务主管,前台接待徐某乙,代帐会计田某乙,此外还有个股东职某(没有职务,河南获嘉县人)。2014年3月3日,一个给海洋投资公司安装窗帘的老板介绍我到这个公司为开业准备帮忙,从开业至今我都是担任业务主管,职务范围是接待客户,2014年5月份之后正式为客户办理借款程序。从开业至今大约办理了五六十人,大约400多万元,准确数额我不清楚。他们大多是通过公司的宣传彩页主动来的,也有客户之间相互介绍来的。公司组织过人员在阳城县步行街摆过广告摊,向群众宣传公司的借款、投资业务。主要就是通过发放公司的宣传彩页介绍,同时也向群众讲解我们公司各种证件齐全、合法,介绍公司的相关合作伙伴,投资我们公司保障性高、收益高,然后介绍下利息收益等。由老板宋某甲及宋某丙负责组织聘请员工介绍。我们组织客户参观过河南省鸿福门业有限公司,其他我就不知道了。客户投资有给现金的,也有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的,银行转账的账户都是宋某甲的名义办理的,POS机是一个叫都某丙的阳城人帮忙找人以鑫鑫灯饰的名义办理的,客户经这个POS机刷卡后,资金直接转到宋某甲的工行账户上。以我父亲柴某甲丁和母亲上某的名义共投资了16.5万元。2014年12月8日供述,客户拿着身份证来到我们公司,我负责接待客户与老板宋某甲见面,客户与宋某甲谈好后,我负责打印合同(合同是已写好的),宋某甲和客户签了合同后,如果是现金,客户直接把要投资的钱给了宋某甲,转账的话客户直接将投资款直接转入宋某甲个人银行账户,也有客户是通过POS机刷卡交款。客户将钱交给宋某甲后,再由宋某甲留下当月需要支付客户利息的款项后,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将剩余的钱交给宋某丙,宋某甲并没有支配这些钱款的权利。我三月份的工资是2000元,从四月份开始固定工资每月1500元,没有提成,我的工资已经领到七月份,其他人不知道,今年5月份之前由会计浮某发工资,之后由宋某甲发。每个月工资都是以现金方式给我发的,公司没有发放工资记录单,没有记的账。另外业务员成功介绍一起存款业务,每1万元提成30元。我个人没有找过客户,我手办理的借款业务都是之前续单的,或者是之前就已经和宋某甲谈好的,我只是给他们办理了一下借款程序。我不清楚我们公司办理这些借款合同是否经过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宋某甲说证件齐全。2014年3月份存3个月的月利率百分之一点二;6个月的月利率是百分之一点五;12个月的月利率是百分之一点五。2014年4月1日开始存3个月的月利率百分之一点零;6个月的月利率是百分之一点二;12个月的月利率是百分之一点五。2015年7月22日供述,听宋某丙说过他是真正的老板。公司没有书面的人员岗位职责。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只有吸收客户存款的这一种业务,没有开展的其他业务。2014年10月10日说明,已归还赵某乙1万元本金、杨某戊4万元本金、成某1万元本金,三个客户是经我手退的本金。当庭供述,去公司的时候有8个人,之后又有招的新的业务员,负责跑业务,老板让我把这四个发广告的业务人员管住。公司印制的宣传单大概发放了有三分之二。5月份之后的合同就都是我办理的。在海洋投资公司上班期间,3月份至7月份总计得了6000元。以上结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吸收存款63人共计412.8万元,计算未归还本金共计406.8万元,已兑付利息共计21.6086万元。本院认为,他人利用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送传单、公开宣传,承诺定期投资到期还本付息,并以按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柴某甲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之一,从中积极参与宣传、帮助发展客户、办理业务、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412.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告人柴某甲这种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佣金、提成等费用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柴某甲对阳城县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不享有实际控制权,其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受他人支配,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处罚金二万元(已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晨啸审 判 员  凌蕊苹人民陪审员  杨海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