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建水县昊丰矿业有限公司、广南县八宝金龙铁合金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建水县昊丰矿业有限公司;广南县八宝金龙铁合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建水县昊丰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84589-6。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东村815地质队。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广南县八宝金龙铁合金厂,组织机构代码:72728741-X。地址:广南县八宝镇龙安村。法定代表人:王占英,系该厂投资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广八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99643.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拖欠他人债务,其名下所有的两个矿热炉已被本院查封,并租赁给他人生产经营进行抵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的(2015)广执字第1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广代理审判员 黎其亮代理审判员 韦 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