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德忠与施亚芬、顾裕婷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忠,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364号原告徐德忠。被告施亚芬。被告顾裕婷。被告顾二苟。被告王翠英。原告徐德忠诉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德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德忠诉称:四被告均为顾志平第一顺序继承人,顾志平因经营需要,2015年4月11日向陈雪芬借款60000元,原告担保并当场出具借条,承诺2015年10月30日归还。顾志平2015年8月10日死亡。陈雪芬起诉原告要求归还顾志平借款60000元,后在法庭调解下原告偿还了陈雪芬50000元。施亚芬是顾志平的配偶,借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四被告均系顾志平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为此,根据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四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顾志平向陈雪芬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借到陈雪芬现金陆万元整,借期从2015年4月11日起到2015年10月30日归还。顾志平在借条下方借款人处签名,徐德忠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8月6日顾志平去世。为追讨欠款,陈雪芬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徐德忠支付借款60000元,本院受理案号为(2015)张乐民初字第00819号,经本院主持调解,陈雪芬与徐德忠达成调解协议,陈雪芬同意徐德忠代顾志平归还借款50000元,徐德忠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陈雪芬。2015年12月9日,徐德忠按照调解书内容,给付陈雪芬50000元,陈雪芬出具收条。徐德忠为追偿该50000元,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顾志平与施亚芬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顾裕婷,顾二苟和王翠英系顾志平的父母。以上事实,有借条、(2015)张乐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调解书、调查笔录、收条、户表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提交的借条、调解书、收条等可以证明顾志平向陈雪芬借款60000元、原告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以及原告代顾志平归还陈雪芬50000元的事实,在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的权利,顾志平理应归还原告该50000元。顾志平因意外去世,因该借款发生在顾志平与施亚芬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施亚芬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顾志平死后,施亚芬理应归还。被告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作为顾志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亚芬应给付原告徐德忠款项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应在各自继承顾志平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负担(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在继承顾志平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费承担给付责任),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湘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