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牛玉华与李洪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玉华,李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牛玉华。被执行人李洪广。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牛玉华申请执行李洪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5291元及利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汉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