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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牛玉华与李洪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玉华,李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牛玉华。被执行人李洪广。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牛玉华申请执行李洪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5291元及利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汉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