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24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北京华力中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紫金星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力中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紫金星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24397号原告北京华力中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1号楼D40室。法定代表人王琳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澎,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紫金星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2号1幢2-101。法定代表人李淑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中庆,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力中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中电公司)与被告北京紫金星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星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紫金星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此案移送给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华电中力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动力能源管理系统采购及供货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第十一条对管辖进行了约定,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华力中电公司依据其与紫金星辰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可向甲方所属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华力中电公司与紫金星辰公司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因合同中的甲方系华力中电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紫金星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紫金星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润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