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洛阳君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盛驰垣商贸有限公司、青县富达装饰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君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盛驰垣商贸有限公司,青县富达装饰城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922号原告洛阳君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四通路6号院2-5-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志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林钢,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舵,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盛驰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津北公路与茶金路交口通亚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孙果盛,该公司经理。被告青县富达装饰城。经营者赵景旺。委托代理人艾高永,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真,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洛阳君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盛驰垣商贸有限公司、青县富达装饰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洛阳君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接到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娜本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