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江辉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江辉,齐齐哈尔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天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特2号申请人张江辉,女。委托代理人李铁岩,男。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天文。委托代理人季海军,男。被申请人赵天文,男。委托代理人赵天明,男。申请人张江辉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舆开发公司)、被申请人赵天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磊适用特别程序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张江辉的委托代理人李铁岩,被申请人天舆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海军,被申请人赵天文的委托代理人赵天明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听证查明,2014年7月9日,二被申请人因经营周转缺少资金,向申请人张江辉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双方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书一份,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9月6日,借款期间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逾期还款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支付贷款本息1%/日的违约金。被申请人天舆开发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泰来县泰来镇××街×委×组××小区×号楼×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共计4处房产作为担保,并于2014年7月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借款到期后,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张江辉就借款期限进行了重新约定,约定2015年1月5日前还款。逾期,二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还款,仅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5日。现申请人张江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担保物权1000000.00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民间借贷合同(2份)、借款借据、借款展期协议(2份)、转账凭条(2份)房屋他项权证(4份)、房产档案查档证明(4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江辉与被申请人赵天文、天舆开发公司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张江辉自2014年7月9日取得4处房产的抵押权。因二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抵押权人即申请人张江辉依法可以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即借款本金、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综上,申请人张江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泰来县泰来镇××街×委×组××小区×号楼×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张江辉在变价后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申请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赵天文、齐齐哈尔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许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