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李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李冬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6号原告陕西万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苏俊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小梅,女,汉族,1981年5月30日出生,系陕西万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冬梅,女,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李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万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以被告已交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冬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万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万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成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