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金木与赖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木,赖有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商初字第770号原告:胡金木。被告:赖有仁。原告胡金木为与被告赖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姚瑶、人民陪审员张志诚、楼晓虹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金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有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前妻之兄。2008年3月,被告因做工程项目向原告借款379050元,原告将土地征用款全部出借给被告。后因被告工程项目未合格导致亏损无法偿还,到2014年3月5日双方结算,应支付利息26944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口头承诺在房屋拆迁后归还,现该村拆迁已经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79050元、利息266944元,合计64599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赖有仁未作答辩。原告胡金木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递交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赖有仁向原告借款379050元,利息266944元,共计645994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反驳证据,视为放弃了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故本院对原告举证证据及待证事实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胡金木系被告赖有仁前妻胡水仙之兄。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分四次向原告借款,金额分别为10万元、3万元、20万元、4万元,共计37万元,被告分别出具四份借条给原告,约定借款月利率按1%计算,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2008年3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7万元,尚欠借款利息9050元,故被告将之前四份借条收回,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79050元,借款按月利率1%计算。之后被告每两年给原告重新出具借条。2014年3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之前借条均已由被告收回),确认尚欠借款本金379050元,利息266944元(按月利率1%计算),共计645994元。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此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2003年10月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后于2014年3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确认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其经原告催收,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之间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79050元,利息26694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有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金木借款本息6459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0元,由被告赖有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瑶人民陪审员 张志诚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翁 亮申请执行期间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