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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崔冬印、崔三保等与李林林、都素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冬印,崔三保,崔太星,崔虎妞,崔保芝,崔永金,刘桂财,崔小软,李林林,都素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4民初355号原告崔冬印。原告崔三保。原告崔太星。原告崔虎妞。原告崔保芝。原告崔永金。原告刘桂财。原告崔小软。委托代理人赵瑞敬。被告李林林。被告都素平。原告崔冬印、崔三保、崔太星、崔虎妞、崔保芝、崔永金、刘桂财、崔小软诉被告李林林、都素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雪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崔冬印、崔三保、崔太星、崔虎妞、崔保芝、崔永金、刘桂财、崔小软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瑞敬,被告李林林到庭,被告都素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八人于2014年3月份在被告李林林承包的工地干活。当时,被告李林林承诺一季一清工资,到6月份活干完后,被告李林林说过几天就将工资结清,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逾期后,被告李林林又为原告重新换了欠据,并保证在2015年8月8日前付清工资。被告都素平对该笔欠款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但逾期后,二被告仍不付工资。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被告李林林立即支付工资款50690元,要求都素平对以上工资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李林林辩称:被告李林林共欠9个工人工资款共计58452元,包括8个原告及崔玉新的工资。被告李林林欠8个原告50690元工资款属实,但是被告李林林现在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偿还,如果被告李林林有钱了一定会还的,被告李林林愿意分期还款,每月还2000元。被告都素平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李林林出具的条据一份,证明欠款事实;被告都素平出具的担保证明一份,证明担保事实。被告李林林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都素平未到庭参与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庭审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八人于2014年3月份在被告李林林承包的工地干活。当时,被告李林林承诺一季一清工资,到6月份活干完后,被告李林林说过几天就将工资结清,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逾期后,被告李林林又为原告重新换了欠据,并保证在2015年8月8日前付清工资。被告都素平对该笔欠款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但逾期后,二被告仍不付工资。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被告李林林立即支付工资款50690元,要求都素平对以上工资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查:被告李林林欠原告崔冬印工资款6578元;被告李林林欠原告崔三保工资款7314元;被告李林林欠原告崔太星工资款11865元;被告李林林欠原告崔虎妞工资款7628元;被告李林林欠原告崔保芝工资款6530元;被告李林林欠原告崔永金工资款2395元;被告李林林欠原告刘桂财工资款4720元;被告李林林欠原告崔小软支付工资款3560元。以上共计欠款5059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林林欠八原告工资款50590元,有结算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李林林长期拖欠该款不还,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八原告要求被告李林林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都素平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都素平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林林追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林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冬印支付工资款6578元;被告李林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三保支付工资款7314元;被告李林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太星支付工资款11865元;被告李林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虎妞支付工资款7628元;被告李林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保芝支付工资款6530元;被告李林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永金支付工资款2395元;被告李林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桂财支付工资款4720元;被告李林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小软支付工资款3560元。二、被告都素平应对以上第一项条款所规定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都素平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林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被告李林林承担。被告都素平对该诉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