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南通润江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海涛、陈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润江置业有限公司,黄海涛,陈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02号原告南通润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紫薇花园24号。法定代表人张丹,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海涛。被告陈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润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涛、陈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润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48元,依法减半收取34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润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施恩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玉佳书 记 员 陆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