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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占天侠与镇XX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占天侠,镇XX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终字第2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占天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XX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七里甸。法定代表人蒋仁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占天侠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占天侠,被上诉人镇XX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力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越、胡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占天侠从1999年到华东电力设备公司工作,于2015年3月办理退休手续。在2008年到2014年的集体合同中,约定了职工加班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并规定按照150元每天的标准支付节假日工资。自2008年1月起,华东电力设备公司分别按照150元每天和100元每天的标准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占天侠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节假日加班16天、休息日加班18天;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节假日加班12天、休息日加班64天;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节假日加班7天、休息日加班30天;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节假日加班1天、休息日加班6天。2008年1月至3月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每月,2008年4月至2010年1月为850元每月,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为960元每月,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为1140元每月;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为1320元每月,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为1480元每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为1630元每月。占天侠于2015年5月向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6月作出裁决书,裁决华东电力设备公司支付占天侠2011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3792元。以上事实,有集体合同、工资条、加班值班表等书面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可以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于2008年至2011年2月期间,华东电力设备公司的节假日、加班日的工资计算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占天侠请求补足该期间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2011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镇江市最低生活标准,应当以最低生活标准为基数按照占天侠实际加班天数,扣除其已发加班工资的方式予以补齐,经测算,共应当补齐占天侠3792元。对于占天侠请求的延时加班的问题,因占天侠工作岗位实行倒班运转机制,并不存在延时加班问题,占天侠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延时加班问题,故对于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镇XX东电力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占天侠加班工资差额3792元。二、驳回占天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占天侠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补足2008年至2015年加班工资87711元。被上诉人华东电力设备公司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占天侠认可原审判决对于其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认定,上诉要求支付平时延时加班的费用。根据占天侠举证的保卫交班日志,能够显示值班人员的当班情况及上班的起止时间,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存在延时加班,其要求华东电力设备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占天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