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2号原告:王某。被告:韩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以被告于2015年12月离家后一直未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担负。审判员  崔长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炜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