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2号原告:王某。被告:韩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以被告于2015年12月离家后一直未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担负。审判员 崔长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炜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