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吴金祥与夏心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祥,夏心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吴金祥。委托代理人纪建存、张秀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心龙。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祥与被告夏心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和其它责任,故原告吴金祥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吴金祥负担。审 判 长 于 健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赵银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