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8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洋阳、杨伟伟、杨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洋阳,杨伟伟,杨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洋阳,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杨伟伟,男,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杨振,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洋阳、杨伟伟、杨振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洋阳、杨伟伟、杨振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47元、执行费4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杨洋阳、杨伟伟、杨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洋阳、杨伟伟、杨振在金融机构存款38917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贵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