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旗与房超、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郑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旗,房超,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郑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448号原告:杨旗,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超,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郑蕊,董事长。被告:郑蕊,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杨旗诉被告房超、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郑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旗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房超、郑蕊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房超、郑蕊价值5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蚌埠市康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221**、皖C221**号车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阚文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