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与王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王银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1039号原告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堂2号,组织机构代码45194410-7。法定代表人王晓波,院长。委托代理人石颖,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银,女,199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与被告王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