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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范连奎诉董九喜、刘吉付、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连奎,董九喜,刘吉付,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范连奎,男,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胡金良,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九喜,女,住平原县。被告刘吉付,男,住平原县。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步川。被告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奚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连奎诉被告董九喜、刘吉付、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连奎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连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连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范连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景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