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民初字第6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656号原告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顺庆区。法宝代表人蒲强,总经理。委托书代理人罗国康(特别授权),男,1962年6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钟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630.50元,由原告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君人民陪审员  王显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