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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倪兆华、冯锦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兆华,冯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法定代表人:倪章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萨自勇,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兆华,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冯锦文,男,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兆华、冯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倪兆华、冯锦文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倪兆华所有的蒙迪欧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冯锦文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倪兆华、冯锦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