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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时中林与关伟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中林,关伟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商初字第396号原告时中林,个体工商户,住址明水县。被告关伟中,建筑商,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中林与被告关伟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中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邹春光人民陪审员  王成孝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