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时中林与关伟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中林,关伟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商初字第396号原告时中林,个体工商户,住址明水县。被告关伟中,建筑商,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中林与被告关伟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中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邹春光人民陪审员 王成孝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