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嘉华新渠湾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西安嘉华新渠湾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兆春,张伟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博文路51A号唐南大厦1-2层。负责人邢珉,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新渠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叶兆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路中段嘉华商城1幢4层。法定代表人叶兆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2号楼6层10604室。法定代表人周存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兆春,被执行人张伟芬,本院执行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嘉华新渠湾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兆春、张伟芬借款执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经字第000706号公证书、(2015)陕证经字第000706号公证书(补)及(2016)陕证执字第01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新渠湾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兆春、张伟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西安嘉华新渠湾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兆春、张伟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等人民币74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孟安平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