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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家行、宁波腾盈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家行,宁波腾盈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526-2号申请执行人:吕家行,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黄坛镇大洋山村2组153号。被执行人:宁波腾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凤山路203号(梅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方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劳仲案字(2016)第103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8109.09元、执行费50.00元,共计8159.0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波腾盈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159.09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