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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芦)民初字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初字62号本院对原告赵某甲诉被告某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和被告张某甲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丰(芦)民初字6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丰(芦)民初字62号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三行“311471.85”应为“288136.03”、“扣除已垫付43000元后,支付给原告”应为“扣除已垫付40000元,应支付给原告248136.03元”;第八页第一行“173039.92”应为“160075.5”;第八页第二行“各项损失34607.98元”应为“各项损失32015.1元(扣除已垫付的3000元后,应支付给原告29015.1元)”。审 判 长  韩占厚审 判 员  张志权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