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芦)民初字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初字62号本院对原告赵某甲诉被告某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和被告张某甲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丰(芦)民初字6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丰(芦)民初字62号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三行“311471.85”应为“288136.03”、“扣除已垫付43000元后,支付给原告”应为“扣除已垫付40000元,应支付给原告248136.03元”;第八页第一行“173039.92”应为“160075.5”;第八页第二行“各项损失34607.98元”应为“各项损失32015.1元(扣除已垫付的3000元后,应支付给原告29015.1元)”。审 判 长 韩占厚审 判 员 张志权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