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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武长安与倪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长安,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财保20号申请人武长安,居民。被申请人倪彬,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长安诉被申请人倪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倪彬名下的位于沭阳县海天金三角商城8幢506室房屋(保全金额2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倪彬名下的位于沭阳县海天金三角商城8幢506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二、对申请人武长安名下的苏A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姬永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