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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3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埊与王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埊,王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368-1号申请执行人李埊,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大鹏,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李埊与被执行人王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大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大鹏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大鹏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