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豹与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亚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豹,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豹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二初字第008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原审案号为(2015)谯民二初字第00801号,原审法院却作出(2015)谯民一初字第00801-1号驳回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民事裁定书;本公司从未与李豹签订任何合同,案涉合同加盖本公司的资料专用章,本公司不可能用资料专用章来签订合同,且经办人处的签名人员不是本公司人员。李豹提交的欠条是潘光有出具,李豹应该起诉潘光有。欠条上如何加盖本公司资料章,本公司不清楚。按照法律规定,此案应由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公司住所地的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市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安徽亳州二中新校区景观绿化工程需要石材,于2013年7月1日与李豹签订《石材供货合同》,加盖淮安市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亳州二中绿化工程资料专用章,后淮安市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以(2015)谯民二初字第00801号案号受理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谯民一初字第00801-1号民事裁定,驳回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发现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裁定将案号“(2015)谯民一初字第00801-1号”补正为“(2015)谯民二初字第00801-1号”,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约定由供方李豹送货至安徽亳州二中新校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李豹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欠条上如何加盖该公司资料章,属实体审查范围。综上,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青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