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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孤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柳民孤初字第25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逄金玉。被告:李某。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逄金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赵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某某,30岁。平时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发生争吵。2002年,李某离家出走,此后再一直联系不上,至今已有13年多无音信。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李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某某,30岁。平时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发生争吵。2002年,李某离家出走,此后再一直联系不上,至今已有13年多无音信。双方感情已破裂,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柳河县时家店乡时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与柳河县时家店乡政府民政共同出具的证明、柳河县公安局时家店乡派出所证明,证人历某、赵某某某出庭证人证言,崔某(系李某母亲)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李某于2002年离家,至今已有十三年无音信。二人因感情不和已分居2年以上,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20.00元,计82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慕立伟代理审判员  张云坤人民陪审员  陈艳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京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