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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84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左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