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94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孔祥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