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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94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孔祥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