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隋中德,李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忠德,李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380号原告:隋忠德,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五代村。被告:李继鹏,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五代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忠德诉被告李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隋忠德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