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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5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崔志艳与刘蕊、徐金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艳,刘蕊,徐金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874号原告崔志艳,无业。被告刘蕊。被告徐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艳与被告刘蕊、徐金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原告崔志艳担负。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